萱草

注册

 

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

凑了2个拒赔50万的理由,这保险公司 [复制链接]

1#

自媒体一发达,众多保险公司遭殃了,只要有一个理赔案例,就会被写成抹黑全行业的典型,大部分读者可不管是非问题,反正只要有纠纷大家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错。

这种现象,让笔者想到一件自己小学时的往事。笔者的同桌是一个全校闻名的“差生”,按他的说法,读书那么多年,没从老师嘴里听到他的一个“好”字。那会儿有一门副课叫《自然》,我这同桌和我坐了一个学期,这门课从不及格到期末考了个98分,但“差生”的形象下没有任何老师和同学相信他的98分是真的,坚信他是偷偷抄我的。这事儿对他影响很大,他后来说“9年义务教育,98分的《自然》是我的巅峰,除了你和我妈没人信”。

我们看到的,听到的,甚至自认为是“权威”的都不一定是真实的。前两天某大媒体报道了一个新闻,一女士左侧乳房得了癌症,新华人寿拒赔50万重疾,媒体用了长篇大论描述了全部内容,但是评论区的人大都只盯着“得了癌症拒赔”这几个字来骂。只能说没有思考就评论的三观歪到了外太空!

事情简介

珠海一女士年1月左侧乳房确诊疾病,诊断报告写明:“乳腺导管内乳头状癌伴微浸润,此为乳腺癌症状。”妥妥的乳腺癌!

年5月该女士的单位曾统一投保过《团体重大疾病保险》,保额50万。

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有两个:

理由1:投保《团体重疾险》之前一个月,该女士做过一次体检,检查到右侧乳房有“实质性结节”。但是在投保《团体重疾险》时候,没有根据保险公司的询问,告知“右侧乳房检查有结节”这事儿。

理由2:保险公司认为年1月左侧乳房确诊的癌症,属于原位癌,还没有达到“恶性肿瘤”的地步。

分析

两个理由中,理由2肯定是错误的!

因为依据重疾险条款“恶性肿瘤”的确诊依据中“浸润”是达到理赔标准的,所以该女士的“左侧乳腺导管内乳头状癌伴微浸润”,是符合“重大疾病保险”中“恶性肿瘤”理赔条款的。

下图是现行版重大疾病标准定义“恶性肿瘤”的条款,注意红色框里面的字。所以,新华人寿拒赔理由“不属于承保责任”,就是乱来了。

用“不属于承保责任”来拒赔,新华人寿不讲武德!

再从专业角度回头看理由1,以媒体报道的证据来看,保险公司是没有过错的。很多人会说:没有告知的是右侧乳房,和这次左侧乳房没有关系!其实这就是大众对“健康告知”的理解出现偏差了。举两个可能会让部分人不适的例子来说下“健康告知”。

先声明:举例是虚构,不针对任何人,只是为了更好理解“健康告知”是什么意思,没有任何歧视。

某男没结过婚,某女是离异且为过往男友多次打胎而导致不孕不育。因为某女对某男很好,所以双方结婚时候,某男本着尊重女方的隐私和真爱,给了50万的彩礼取回了家。但是努力了2年,某女也没有怀孕的迹象,这时候某女才告诉某男自己有“不孕不育”;而某男经过多方打听后才知道某女不孕不育是打胎过多导致,且有婚史。

这个举例中,“某男”对应的就是保险公司;而“某女”的“婚史、不孕不育、多次打胎”就是“健康异常记录”;50万彩礼和对女方的真爱就是“保费”;“生孩子、夫妻过一辈子”既是保险的保额,也是保险保障内容。

同样的举例可以换成女方没有婚史;而男方离异有小孩,有负债,甚至有家暴的倾向。双方结婚后,女方才知道男方隐瞒了这多信息。两个例子中,谁对谁错?

其实前面的两个例子就说了一个事:未如实告知在先,就属于欺骗情况下成立了合同,这种合同是无效的!如同例子一的“某男”,是接受女方的过往继续生活,还是各自说再见?至少我们知道保险公司不是善男信女,你先骗它,它就拒赔!

对于不如实告知导致拒赔,其实普通大众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类情况。比如某人去一家公司一段时间后,被公司“背调(背景调查)”出来入职填写的资料不是实际情况或者有伪造等情况,然后被公司开出甚至上法院,这类新闻比比皆是。

投保是“如实告知”环节,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以理解,就是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儿,换了一个载体而已。日常同类情况大家能理解,为啥放到保险这儿,大家就瞬间“不能理解”,这是一个挺有趣的“万人捶”现象!

最后

保险理赔如果发生纠纷,其实就去找谁先违规,如同上图,谁的错误越靠近“时间线起点”谁就输。

表面上看,“投保未如实告知”是保险公司的万能理由。但是若找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存在违规的行为的证据,“未如实告知”自然就不成立了。

本文新华人寿拒赔这个案例,如果被拒赔女士能举证投保《团体重疾险》时候,保险公司没有问她的健康问题,没有按照“投保告知”要求询问投保人的,那么相当于保险公司就自己没有履行“法定义务”在先,这50万就该赔。

其实大部分时候投保《团体重疾险》,很多公司都是潦草的走“健康告知”这个环节,新华人寿拒赔案例的这位女士,可以考虑取证从这方面取证。

全文完

我们欢迎针对文章友好的在评论讨论,我们会回复;有问题可以私信!

分享 转发
TOP
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